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68********,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2时许,在**镇**村王某某商店门口,孟某某与宋某某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孟某某用砖头把宋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宋某某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孟某某供述;4、鉴定结论: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因琐事互相殴打,致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景全
检察官助理:张建明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