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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一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81********,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路**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2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同年9月5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和其妻贾某甲、其妻弟贾某乙在南宫市大村乡小村盖某甲家中,与盖某甲、盖某乙、冯某某3人商量贾某乙与盖某乙离婚及房产分割时,双方因意见不合产生口角,后孟某某用脚踹到盖某甲的腰部,导致盖某甲第3腰椎骨折,经南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盖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乙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盖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南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盖某甲伤情鉴定文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现场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元兵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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