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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_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办**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华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以乔某欠钱未还为由,伙同李某某、王某、王某某等人驾车将被害人乔某带至华阴市渭河450部队军渡浮桥处,孟某某一人对乔某实施了拳打脚踢,致其脾脏破裂受伤,经陕西省华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案件来源与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李某某、王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国华

检察官助理:薛亚平

2020年3月26日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及证据目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及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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