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以乔某欠钱未还为由,伙同李某某、王某、王某某等人驾车将被害人乔某带至华阴市渭河450部队军渡浮桥处,孟某某一人对乔某实施了拳打脚踢,致其脾脏破裂受伤,经陕西省华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案件来源与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李某某、王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国华
检察官助理:薛亚平
2020年3月26日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及证据目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及换押证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