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孟某甲,曾用名无,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职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6时许,在阳谷县**镇**村孟某甲家中,被告人孟某甲与同村邻居赵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孟某甲用木棍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致赵某某左侧第3、右侧第4肋骨骨折。经鉴定,赵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孟某甲赔偿被害人41000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8月11日,孟某甲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孟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孟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孟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晓冬
检察官助理:王福英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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