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62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6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与其工友即被害人童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一工地宿舍里,因为琐事发生口角。童某某辱骂孟某某后,孟某某用其右拳击打童某某左侧腹部一下,后被其他工友劝阻。童某某在宿舍休息20分钟后,感觉被击打的左侧腹部疼痛,遂报警并拨打120。当日,童某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脾脏包膜下血肿,同年5月3日出院。
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童某某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脾脏包膜下血肿,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3月3日,孟某某之子代其向童某某支付赔偿款和补偿款共计34000元,取得童某某的谅解。
2020年3月18日,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报案单、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登记、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聘请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遇事未能冷静处理,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莉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视听资料光盘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社区影响评估委托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