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1999年7月30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放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30日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凌晨1时34分左右,被告人孟某某因与“**粥铺”的经营者因琐事发生矛盾,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号“**粥铺”门前,用事先准备的汽油泼向该粥铺的门和窗户,并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造成火灾并且烧毁了该粥铺的大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火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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