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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0********,汉族,小学文化,运输船船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公司**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孟某某在明知秦某乙、秦某丙(均另案处理)在长江临湘段贩卖盗采的江砂,仍两次收购369000元的江砂,后销售非法获利94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孟某某在长江临湘市水域段以24元每吨的价格找秦某丙购买了5000吨盗采的江砂,后运到江苏镇江高知过驳基地销售,非法获利62500元;

2.2016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在长江临湘市水域段以28元每吨的价格找秦某乙购买了8500吨江砂,后运到江苏镇江高知过驳基地销售,非法获利31500元。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退缴赃款46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流水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证人秦某甲、秦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明知他人是盗采的江砂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立新

检察官助理:邓少军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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