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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青岛手机**店长,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户籍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庄**号)。2019年4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系青岛市市市北区飞拉利通讯商场29号青岛手机**店长。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孟某某以共计人民币210600元分八次收购王某某(另案处理)犯罪所得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共计16台用于销售。经查,该16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共价值人民币291086元。

被告人孟某某后被查获,赃物未被缴获,孟某某所在公司将赃款210600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娟

检察官助理 王雪蕊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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