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2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村**组,现住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村**号。因犯抢劫罪、脱逃罪于199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3日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身着迷彩服装、戴黑色口罩,在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红杨社区东侧树林小路上,将被害人孟某某脖子搂住并撂倒。孟某某抢走孟某某随身携带的女式小包一个,内有人民币一百余元、一部小米手机。
2、2019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身着迷彩服装、戴黑色口罩,在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红杨社区东侧树林小路上,用手将被害人冯某某的嘴捂住,冯某某反抗与孟某某厮打。孟宪成抢走冯素芝人民币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迷彩服、口罩等;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邢某某、李某某的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孟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箫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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