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职检刑诉〔2019〕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4014,汉族,大学学历,原系**市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队中队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区,现住**市**街道**小区***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9月5日,经白山市监察委批准,被白山市江源区监察委留置,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执行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源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因该案疑难、复杂于2019年12月21日延期审查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在但任**市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队中队长期间,在2015年办理周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时,收受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伯父周某某人民币三万元后,故意中断侦查,延缓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并向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伯父周某某提供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北京的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王某某在周某某等人的威胁之下出具了违反本意的谅解书。该案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孟某某违反规定,在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询问时,周某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在询问现场,并对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案件事实时的进行干扰,孟某某对三人的干扰行为不加制止并予以默许,致使被害人出具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陈述,孟某某明知该陈述为虚假陈述,仍将该陈述形成笔录作为补充证据移送至检察机关。此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分局以该案未达到起诉标准为由,经**区检察院同意撤回起诉,致使周某某等三人未受到法律追究。2019年3月25日,**市**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对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恶势力团伙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罪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市公安局**分局文件及干部任免审批表、**市公安局**分局出具的关于孟某某负责工作情况说明、**市公安局政治部文件、公务员登记表、江源区监察委出具的办案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但任**市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队中队长期间,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述,充当恶势力犯罪“保护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文平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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