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孟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2月28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孟某某约被害人段某甲外出,随即酒后驾驶苏N1****轿车至泗阳县**镇**小区被害人段某甲家中。被害人段某甲考虑被告人孟某某已饮酒担心影响孩子及被邻居看到,才不得不离开自家进入被告人孟某某车内,坐在后排座位。被告人孟某某即驱车离开,经多个路段后强行将被害人带至泗阳县**镇一处偏僻的麦地头。被告人孟某某不顾被害人段某甲求饶及反抗,采取威胁、肢体压制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段某甲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段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7.泗阳县公安局提取手机电子数据;
8.泗阳县公安局制作(或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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