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孟某某在董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安排下,到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开设赌场,负责赌博网站的日常管理,以及按照赌博参赌人员的要求在赌博网站上进行上分、下分操作。被告人孟某某开设赌场涉案赌资人民币377余万元,非法获利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投案自首人员登记表等;
2.同案犯董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在实施该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伟琳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通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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