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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19〕138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家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巷**号**号。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官渡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9月20日决定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官渡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孟某某系昆明市公安局特警支队警务辅助人员。2019年2月,受单位指派参与昆明市监察委留置看护任务,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多次使用手机通过微信为被留置对象内外传递涉案信息,帮助其逃避处罚,并收受贿赂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并收受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莉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壹册、涉密卷宗壹册,电子卷宗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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