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福地**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得到被害人谅解,于2019年9月19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由于和被害人张某某的感情纠纷,在2019年5月至9月期间,不听取民警的批评制止多次到**小区滋事,造成楼道内公共设施损毁,经鉴定,价值3350元。2019年9月10日,被害人张某某及物业均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不听警察批评制止多次到小区滋事,并造成公私财物毁损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不听警察批评制止多次到小区滋事,并造成公私财物毁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孟某某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丽
2020年6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福地**区**楼**单元**室,其联系方式为130286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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