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寻衅滋事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7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地临时工,住无锡市惠山区**公园对面无锡**生活区(户籍地为陕西省咸阳市**县**镇**村**组)。被告人孟某某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郭某某及值班律师时益、被害人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孟某某与牛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无锡市惠山区西漳老街萧县小吃店吃饭期间,因醉酒与郭某某发生纠纷并互相推搡,被他人劝开后离开现场。后被告人孟某某和牛某某又携带铁锤等工具返回小吃店内,被告人孟某某用铁锤击打郭某某头部、右手臂等部位,致使郭某某右臂受伤。

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某右桡骨远端骨折累及关节面,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摘录的全国人员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监控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及同案人员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媛媛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光盘4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