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寻衅滋事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乡**村,现住遵化市**小区。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遵化市鑫源小区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在停车位上设置车位锁并收取费用不满,被告人孟某某作为“鑫源小区业主正能量群”的微信群群主,伙同他人在微信群内煽动该小区业主到楼下集合,共同将小区内挡车杆及车位锁拆除。2019年1月21日,共拆除物业所有的挡车杆140根,车位锁356个,后被告人孟某某将所拆的挡车杆和车位锁全部安装完毕。经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所拆除的挡车杆及车位锁安装费及所需膨胀螺丝费用共计945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

2、微信聊天截图、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出警录像、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7、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春霞

2020年56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