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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寻衅滋事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街**号,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孟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2月10日被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以下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两罪并罚执行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9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9月21日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李某甲、朱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2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大岭K歌之王KTV内,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告人朱某甲、张某甲、解某某(三人均已判刑)酒后无故对被害人陈某甲、李某甲、朱某乙进行殴打,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甲、朱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范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张某乙、孙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李某甲、朱某乙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及同案人朱某甲、张某甲、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赣公物鉴(临床)字[2020]8号、15号、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恒林

检察官助理:卢笑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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