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74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单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31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3月22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孟某某在单县**镇**村经营一家垂钓园,为达到排挤同行、垄断市场的目的,自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孟某某采取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对其周边经营的多家垂钓园进行滋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因单县龙**镇**村村民王某某在本村经营一家垂钓园,为阻止该垂钓园营业,被告人孟某某于2017年3、4月份,多次到该垂钓园采取燃放“开天雷”爆竹进行滋扰、手持砍刀威胁、恐吓等方式严重扰乱了垂钓园的正常经营,致使该垂钓园倒闭。
2.因单县**镇**村村民苏某某在本村经营一家垂钓园,为阻止该垂钓园营业,被告人孟某某于2017年8、9月份,多次到该垂钓园采取燃放“冲天雷”爆竹、向鱼塘扔石块等方式进行滋扰,并在该垂钓园旁手持长柄砍刀录制视频对苏某某进行威胁、恐吓,严重扰乱了垂钓园的正常经营,致使该垂钓园倒闭。
3.因单县**镇**村村民廉某某在本村经营一家垂钓园,为阻止该垂钓园经营,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3月至5月,在该垂钓园筹备及营业期间,多次到该垂钓园采取燃放“开天雷”爆竹、抛撒冥币等方式进行滋扰,后为发泄情绪,录制手持长柄砍刀劈砍座椅并辱骂的视频进行威胁、恐吓,严重扰乱了垂钓园的正常经营,致使该垂钓园倒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冥币、爆竹残骸(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苏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采取滋扰、威胁、恐吓、辱骂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硕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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