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在津无固定住处。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4、5月间,刘某某(已判刑)在本市东某某金钟街欢坨村界内工业区老木箱厂附近,非法施工构建800余平方米厂房。同年6月,时任天津市东某某金钟街街道办事处干部的被害人张某甲带领工作人员依法对该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此后2016、2017年间,刘某某为达到经济补偿目的,纠集张某乙(已判刑)及被告人孟某某多次来到被害人张某甲工作单位、住处对其进行骚扰、威胁、恐吓,期间被害人张某甲多次拨打110报警求助。后被害人张某甲为躲避孟某某等人滋扰,将房产变卖搬离住处。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对被害人张某甲进行纠缠、滋扰、辱骂、恐吓,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晨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