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住山东省沂源县**号楼**单元**号。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4月28日被沂源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经沂源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沂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1、2018年以来,被告人孟某某多次指使他人在网络上发布众多人员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合同诈骗、虚假诉讼等不实言论,制造负面舆论。2018年2月4日,被告人孟某某指使他人在中国法院网发布题为《2009年至2017期间在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发生一起重事件》的贴文;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孟某某指使他人在新浪微博(账号“**_9990”)发布题为《2009年至2017期间在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发生一起重事件》的贴文;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新浪微博发布题为《2009年至2017期间在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发生一起重事件》的贴文,截止2019年6月24日11:30时该文章点击量为904次;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指使他人在凯迪社区发布题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发生的重事件》的贴文;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孟某某指使他人在新浪微博和凯迪社区发布题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黑恶富,黑恶集团受保护,敲骨吸髓害百姓法律不能将罪定》的贴文,《新晨日报网》、《百姓参要网》、《华都网》、《新闻首发网》、《中国民生网》5家网站进行了转载,截止到2019年6月24日11:30,网上点击量合计为43468次。沂源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孟某某举报他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合同诈骗、虚假诉讼等问题受案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均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在重要会议期间,以信访为要挟,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借机谋取不当利益。2018年5月份,在上合峰会维稳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到某某镇政府反映孩子生病无钱医治,迫于维稳压力,某某镇政府通过民政救助分两次给被告人孟某某3000元钱;2019年3月1日至17日,全国两会维稳期间,为了稳控被告人孟某某,按照被告人孟某某提出的每日300元的、标准,某某镇政府被迫支付给被告人孟某某5000元钱。
3、为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给当地党委政府施加压力,被告人孟某某就同一问题频繁到信访部门及有关单位反复上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孟某某到县、市、省、国家信访、公安部门走访49次;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孟某某采用书信信访、网上信访的形式,到市、省、国家信访部门信访登记330次,给公安部赵克志部长写信438封,被公安部、省公安厅交办36次。
(二)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
2016年底,被告人孟某某通过青岛市李沧区地铁站附近树上办理假证件的小广告,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印有其本人照片的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并在办理住宿登记、信访排队时使用。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购买的上述居民身份证系伪造。
(三)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犯罪事实
2016以来,被告人孟某某先后50余次盗用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购买火车及汽车车票、办理住宿登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网络舆情直报、孟某某信访材料、伪造的身份证照片、宋某某身份证照片、不予立案通知书、收到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丁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沈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省公安厅特种证件制作中心关于伪造身份证件的鉴定证明;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编造虚假信息,指使他人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并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树波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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