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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孟某某曾因吸毒、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12月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六千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秦绪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圣安医院停车场,孟某某在其车牌号为苏G2****宝骏牌SUV车内容留邹某某、万某某、田某某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富阳新村小区北侧巷子内,孟某某在其车牌号为苏G2****宝骏牌SUV车内容留邹某某、万某某、田某某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举报信、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万某某、邹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容留他人在其车内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恩斯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羁押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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