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灞桥区**街**楼**门**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一天,被告人孟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街**楼**门**号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董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孟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街**楼**门**号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董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孟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街**楼**门**号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同年9月9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西安市灞桥区**街**楼**门**号将孟某某、刘某某、董某某抓获。经尿样检测,三人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刘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4、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尿检报告、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情况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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