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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074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3********,满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暂住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通州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通州分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门前,因索要欠款与马某甲发生纠纷,通州分局台湖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该纠纷时,被告人孟某某推搡、辱骂现场执法民警,造成民警季某某左小腿软组织损伤、赖某某左前臂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季某某、赖某某均未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孟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门诊诊断证明书、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赖某某、李某某、马某甲、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现场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娟

检察官助理:孙艳丽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暂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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