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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79********,汉族,北京市西城区**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2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内,拒不配合大兴分局西红门派出所民警执法,并殴打出警民警宦某某、刘某某,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邢某某、宦某某等的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4.其他: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71830****,保证人:石某某,联系电话:1324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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