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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妨害公务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村委会**庄33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0时许,在临泉县**镇**村委会*庄村被告人孟某某家附近,临泉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贾某某、杨某某、辅警张某甲场处置孟某某阻拦修桥垫路一事。被告人孟某某因不愿修路后群众从其门前路过,故阻拦施工,贾某某多次劝告无果。后孟某某儿子张某乙到现场与贾某某理论,在贾某某将张某乙带离现场时遭到孟某某的阻拦,孟某某用手推倒贾某某。后在民警依法控制孟某某时,孟某某对出警人员进行语言辱骂,并咬伤贾某某手腕。经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身体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甲、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临泉县公安局调取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建涛

检察官助理  牛小漫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含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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