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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合同诈骗案)_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911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县,捕前住辽宁省铁岭市****家属楼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靖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6月6日补查后重报。因案情况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0日,靖某某**有限公司的张某某将靖某某**有限公司蔬菜温室大棚项目承包给挂靠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被告人孟某某,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2017年7月17日孟某某又将该项目发包给张某某并与张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孟某某收取了张某某支付的材料预付款7.05万元。收款后,孟某某让张某某3日内到施工地点进行施工,而张某某带领施工队到达施工现场后,发现并没有多余的施工场地供张某某施工,孟某某也没有给张某某提供任何建造大棚材料。孟某某在没有施工场地的情况下与张某某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张某某7.05万元。

2017年8月7日,孟某某和孙某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在靖某某**村建造50栋蔬菜大棚,孙某某交给孟某某共计12万元的入场保证金。孙某某带领施工设备和工人进场施工,但并无足够的土地可以进行施工。2017年9月1日,濛江乡国土资源所因张某某没有办理用地备用手续给该工程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后该工程一直无法施工,孟某某也没有退还给孙某某该笔保证金。孟林军在并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擅自将孙某某交付的入场保证金加以处分。导致在合同未能履行时本应返还给孙某某的保证金无法返还。

综上,孟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张某某、孙某某共计19.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松镇光伏用地图纸、收款收据、收条、取款凭条;

2.张某甲、王某某、刘某某、侯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志越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在白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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