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174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5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兰州**报社记者,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18年5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8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同年1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谎称自己承揽了兰州**局标识导向系统项目和投放列车免费读物项目,并伪造《兰州**局**公司合同》、《标识导向系统项目制作安装合同》等合同,以将上述项目与被害人王某某合作为由,与王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及违约协议》,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60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案发前,被告人孟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归还人民币4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兰州**局**公司等合同、合作协议、转账明细、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东
书记员:王煜轩
2018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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