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7〕32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区党委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现住确山县**大道**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驻马店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月2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4月14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确山县**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共收受陶某某、陈某某、赵某某三人共96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归案经过、交代材料
、银行卡取款信息、情况说明、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陶某某、潘某某、康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讯问孟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孟阳
检察员:徐磊
2017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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