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中共党员,原台州市**局**局**队辅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台州市黄岩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岩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孟某某在台州市**局**局**队任协警,负责交通事故接警工作期间,将车辆交通事故信息私下发送给黄岩**汽车修理厂负责人李某某,为李某某到事故现场承揽汽修业务提供便利,并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0063.04元。
2020 年5 月7 日,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到黄岩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孟某某向黄岩区监察委员会退缴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劳动合同书、微信转账记录、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扣押财物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关于孟某某工作职责的说明、到案经过、调查经过、关于提取李坤与孟某某微信转账流水的说明、关于调取孟某某为李某某提供交通事故信息资料的说明;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忏悔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及手机数据提取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作为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军
检察官助理:余恬媛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 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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