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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受贿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37号

被告人孟某某(自报),男,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七资源热电厂项目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广州**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住广州市番禺区**。因涉嫌受贿罪,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2017年5月12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7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5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孟某某利用担任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七资源热电厂项目(以下简称**热电厂项目)建设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在该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个体工程承建商黎某某(另案处理)挂靠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提供帮助并约定事后收取好处费。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广场附近的绿岛咖啡厅、从化区街口镇黎某某临时办公点等地先后三次收受黎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0万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孟某某利用担任**热电厂项目建设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在该项目的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黎某某挂靠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提供帮助并约定事后收取好处费。2016年8月间,被告人孟某某在从化区街口镇黎某某临时办公点两次收受黎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00万元。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6年以来,被告人孟某某先后担任**热电厂项目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及广州**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在发包项目建设施工期间,身为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明知黎某某无任何资质系挂靠广州市市政集团公司承揽该项目土建总承包工程:放任黎某某既挂靠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土建总承包工程劳务分包,又挂靠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土建总承包工程中的钢结构等专业分包工程;且对发包项目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不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明知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情况且未有效督促整改。期间,黎某某将钢结构工程转包给无任何资质的曾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安排黄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织工人施工,并在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下使用简易桁架和竹排搭设操作平台进行高空作业。2017年3月25日7时55分,该项目垃圾储坑厂房屋面防腐板安装操作平台发生高处坍塌坠落事故,造成平台上作业人员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损失10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且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三条、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孟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18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19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4.破案后,被告人孟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250598.33元,现存于本院,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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