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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罪)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鲁******“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寿光市堠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堠王路与青吕路路口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经鉴定,该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奎君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取保候审于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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