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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罪)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办事处****号,现住济南市市中区**社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孟某某与朋友饮酒至23时许,即驾驶鲁A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旅游路开元隧道北洞中段时,与路沿石发生刮碰后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孟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1月15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0±6.6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20年1月19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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