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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77********,汉族,大学本科,系葫芦岛市**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19时27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辽P****5号黑蓝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龙港区龙湾大街与海日路路口200米(龙湾公园门前)处时,被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防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孟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1.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呼气酒精含量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等;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玉红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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