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9********,汉族,初中,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农场,住黄骅市**农场**分场**队**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0年12月28日被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20时21分,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南大港港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外环路口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9.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信息;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住黄骅市**农场**场**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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