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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巷*号。2012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3月3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大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京昆高速桥下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孟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3. 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子刚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孟某某现联系方式:151761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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