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厨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G****号小型轿车,从武威市凉州区今朝一区附近出发,沿武威市凉州区祁连大道向西行驶至皇台北区东门进入小区后,由南向北行驶至院内八号楼前路段时,与赵某某驾驶的甘HA****号小型轿车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孟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1.16mg/100ml;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孟某某一次性赔偿赵某某误工费、车辆维修费共1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玲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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