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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4********,汉族,大学本科,吉林**防火涂料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桦甸市**街**消防器材商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桦甸市滨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桦甸市上东锦园小区北侧附近时,被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7.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查获经过;2.民警工作说明;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4.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7.电话查询记录;8.2018-2020年企业完税证明;9.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通知(吉高法[2020]1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吉检办字[2020]28号);10.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就业创业证;11.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12.施工合同、产品购销合同、防火涂料购销合同;13.个人情况说明;14.2020年吉林**防火涂料经销有限公司参保人员;1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6.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

二、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四、视听资料:执法及采血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翟跃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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