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内蒙古林西县人,务农,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乡**村**组。2015年7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林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蒙D0****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林西县林西镇铜都大街与林西大道交叉路口东侧路段时与同向在前蒋某某驾驶的蒙D6****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9.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与蒋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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