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路**栋。2018年10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本溪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酒后驾驶辽A****2号小型轿车,由本溪市平山区北台**店驶往北台**方向,行至北台镇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司鉴所(202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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