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21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6年6月20日,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76********,初中文化程度,汉族,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村镇**社区**号楼**号,现住南宁市江南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桂A****X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南宁市高新区大学东路相思湖东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静脉血液的乙醇浓度为150.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登记表、吹气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753号;

4.检查、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国锋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2.刑事侦查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光盘壹张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