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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市**镇**村**号,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诸城市密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诸城市**路**街交叉口处,与前方顺行的孙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抽取孟某某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孟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委托他人报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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