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现住寿光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2时左右,被告人孟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鲁******的灰色辉腾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公园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园街与北海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经对孟某某的血中乙醇成分进行鉴定,被告人孟某某的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孟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孟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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