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楼**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蒙D****C沿天津市滨海新区二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福慧花园小区门前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警管理支队新港路大队查获。后民警依法带领被告人孟某某前往天津市滨海新区港口医院抽血检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孟灵军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耘
检察官助理:李传光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其住处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楼**栋**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2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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