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本村。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冀R******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大厂县迎宾大道与侯谭线交叉路口东50米处与王某某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经鉴定,孟某某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为150.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阔
检察官助理:陈爽
2020年9月10日
附:1、本案卷宗两册;
2、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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