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襄阳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8月2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 白色奥迪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天茂城停车场出口时,因停车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1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附带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3.证人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5.案发现场视频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炜
2020年11月24日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襄阳市襄州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