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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5********,汉族,高中文化,开封**驾校校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区,住开封市杞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B*****的大众牌小型汽车沿杞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省道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2.9mg/100ml,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吸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确认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查获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忠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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