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77********,汉族,中专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镇**村**路**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9月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豫AB****号灰色长安牌小型汽车,沿巩义市喂庄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S237喂庄村口附近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0.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4.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晨婧
检察官助理 白志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巩义市**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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