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乡**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行某某东外环由北向南行驶至执阳村北时,与前方行人习某某相撞,造成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行某某交警大队认定孟某某负全部责任。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12mg/100ml,已达醉酒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艺娴的证言;被害人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彦丽
检察官助理:袁余霞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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