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住滦南县**镇*****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3时54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冀B9G***小型轿车,沿滦南县城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路口处时,被依法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遂带其到滦南县中医院采集了血样,后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42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交通警察杜某某、贺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查获、采血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华
检察官助理:宋晓敏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滦南县***镇***村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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