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镇**村**号,现住该村。2021年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冀T*****灰色宝骏汽车,沿深州市贸易城纬一路自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2mg/100ml。被告人孟某某没有配合执勤民警检查,在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前承认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鉴定意见;3.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酒精含量为173.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 :赵 培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深州市**镇**村;
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电子卷宗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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